律师解析: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遵循的原则是定金通常可被退还,而订金则往往是可以被退还的。 然而,如果定金附带满足了特定的条件,它仍然有可能得到返还: (1)收取定金的一方在合同义务方面没有完成应尽的职责; (2)或者虽然他确实执行了相关的债务,但是其履行的行为却与当初的约定不相符。 再者,出卖方可以选择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多种方式,向购买方收取定金以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然而,如果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最终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就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失败,那么出卖方就必须将定金如数返还给购买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