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关于婚内单方面负担负债的问题,是否应将其定性为夫妻共有资产,须依据具体情形进行细致处理和判定: 首先,若属于夫妻二人协同签署确认或在事后得到某一方的追认等符合共同意向表现的责任债务; 同时,也包括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姻维系期间以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这两类情况皆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来承担偿付责任。 其次,若是在婚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再定义为夫妻共有债务,而是由个人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