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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怎样才算出轨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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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所谓的“出轨同居”通常是指已婚人士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异性,未以法定夫妻名义,长期且稳定地保持共同居住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体表现在,双方拥有共同的生活空间,有着相对固定的住址以及共享的生活状态。
例如,双方可能会长期选择租赁某处房屋进行共同居住,在生活上互相照应,甚至在经济层面也存在着某些程度的瓜葛等情况。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则一般不会被视为“出轨同居”:
第一种是偶发性的、暂时性的共同居住;
第二种是虽然双方共同居住,但并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如只是短暂的居住或只是偶尔的相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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